要 旨:
依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辦理結婚登記後,其婚姻關係存續中
受胎所生子女,尚無準用民法第 1061 條所定婚生子女之規定
主 旨:有關民眾依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辦理結婚登記後,其婚姻關
係存續中受胎所生子女是否認屬「婚生子女」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8 年 9 月 5 日台內戶字第 1080133566 號函。
二、按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以下簡稱施行法)於 108 年
5 月 22 日經總統公布、同年月 24 日施行。依施行法第 2 條規定
:「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
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次按施行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民
法『總則編』及『債編』關於夫妻、配偶、結婚或婚姻之規定,於第
2 條關係準用之。」至於來函所詢民法第 1061 條婚生子女規定,因
屬民法「親屬編」規定,並非施行法第 24 條第 1 項所定準用之規
定,是以,相同性別之二人於成立施行法第 2 條關係存續中,受胎
而生之子女,尚無準用民法第 1061 條所定婚生子女之規定。
三、另戶政資訊系統出生登記作業中,如何配合增修出生身分欄,因涉貴
部所訂「戶籍登記申請書登載須知」及戶籍登記作業實務事項,仍請
貴部本於職權卓處。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及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