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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803511130 號
財團法人合併辦法 (民國 108 年 01 月 31 日) 現行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合併:二以上之財團法人合為一財團法人。
二、消滅法人:因合併而消滅之財團法人。
三、存續法人:因合併而存續之財團法人。
四、新設法人:因合併而使原財團法人全部消滅,另設立之財團法人。
第 5 條
財團法人合併時,應締結合併契約。
合併契約應以書面為之,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擬合併之財團法人名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法人名稱。
二、存續法人之章程變更事項或新設法人之章程草案。
三、對受雇人之權益處理。
四、其他與合併有關之約定事項。
第 9 條
存續法人或新設法人自法院登記之日起,概括承受消滅法人之一切權利、
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