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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703513840 號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民國 92 年 01 月 22 日) 現行
第 7 條
仲裁機構由各級職業團體設立或聯合設立者,得辦理與其行業相關之仲裁
事件;由各級社會團體設立或聯合設立者,得辦理與其目的事業相關之仲
裁事件。
第 9 條
各仲裁機構之設立,應由申請設立或聯合設立仲裁機構之團體檢具申請書
、各該團體之立案證書、會員名冊、仲裁機構章程草案、發起人名冊、仲
裁人倫理規範草案及第四條所定之相關證明文件,報經內政部徵得法務部
會商各該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許可之。
第 10 條
各仲裁機構之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
三、區域。
四、會址。
五、組織。
六、辦理仲裁事件之範圍。
七、會員資格及入會、退會之手續。
八、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九、入會費及常年會費之數額,繳納會費之等級。
十、會員代表之名額及其產生之標準。
十一、理事、監事之名額、職權、任期、選任及解任。
十二、會議。
十三、經費及會計。
十四、註銷仲裁人登記之要件及其程序。
十五、章程之訂定及修改之程序。
十六、訂定或修改章程之年、月、日。
前項章程修改時,應依前條規定之程序報請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