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於擔保書狀載明義務人逃亡或不履行義務由其負清償責任者,行政 執行處於義務人逾前條第一項之限期仍不履行時,得逕就擔保人之財產執 行之。
行政執行處執行拘提管收之結果,應向裁定法院提出報告。提詢、停止管 收及釋放被管收人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