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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廉字第 10600318480 號
民法 (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
非現行
第 553 條
稱經理人者,謂由商號之授權,為其管理事務及簽名之人。 前項經理權之授與,得以明示或默示為之。 經理權得限於管理商號事務之一部或商號之一分號或數分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