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為信託者,非經信託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以有價證券為信託者,非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於證券上或其他表彰權 利之文件上載明為信託財產,不得對抗第三人。 以股票或公司債券為信託者,非經通知發行公司,不得對抗該公司。
信託利益非由委託人全部享有者,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委託人及受益 人得隨時共同終止信託。 委託人及受益人於不利受託人之時期終止信託者,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但有不得已之事由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