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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503513140 號
民法 (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
非現行
第 535 條
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 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第 1092 條
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他人 行使監護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