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相關實務見解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503512840 號
鄉鎮市調解條例 (民國 71 年 12 月 29 日)
非現行
第 19 條
調解委員應本和平,懇切之態度,對當事人兩造為適當之勸導,並徵詢列席協同調解人之 意見,就調解事件,酌擬公正合理辦法,力謀雙方之協和。 調解事件,對於當事人不得為任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