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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503504580 號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非現行
第 5 條
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行政罰法 (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非現行
第 23 條
得沒入之物,受處罰者或前條物之所有人於受裁處沒入前,予以處分、使
用或以他法致不能裁處沒入者,得裁處沒入其物之價額;其致物之價值減
損者,得裁處沒入其物及減損之差額。
得沒入之物,受處罰者或前條物之所有人於受裁處沒入後,予以處分、使
用或以他法致不能執行沒入者,得追徵其物之價額;其致物之價值減損者
,得另追徵其減損之差額。
前項追徵,由為裁處之主管機關以行政處分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