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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403510370 號
民法 (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 非現行
第 379 條
出賣人於買賣契約保留買回之權利者,得返還其所受領之價金,而買回其
標的物。
前項買回之價金,另有特約者,從其特約。
原價金之利息,與買受人就標的物所得之利益,視為互相抵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