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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授廉財字第 10305040780 號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 (民國 98 年 05 月 15 日) 非現行
第 2 條
公職人員或公職候選人(以下稱申報人)申報財產,應依規定格式詳實填
寫財產申報表(以下稱申報表),並簽名或蓋章後,提出於該管受理申報
機關(構)。
受理申報機關(構)採網路申報方式者,申報人之簽名或蓋章,以可資辨
別申報人身分之電子簽章代之。
受理申報機關(構)於受理申報人之申報表後,應製發收據予申報人,並
載明受理日期。但採網路申報方式者,不在此限。
行政罰法 (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非現行
第 1 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
。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27 條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
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前條第二項之情形,第一項期間自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無罪、
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日起算
。
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
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