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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303509440 號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02 年 05 月 22 日) 非現行
第 42 條
行政機關為瞭解事實真相,得實施勘驗。
勘驗時應通知當事人到場。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