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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100年度署聲議字第 143 號
民法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1148 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 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