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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授廉利字第 10205037160 號
民法 (民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71 條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
,不在此限。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民國 89 年 07 月 12 日) 非現行
第 9 條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
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第 15 條
違反第九條規定者,處該交易行為金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
行政罰法 (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非現行
第 27 條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
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前條第二項之情形,第一項期間自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無罪、
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日起算
。
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
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