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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授廉利字第 102050371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04 日
要  旨: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15  條規定參照,所規範禁止之交易行為
在於杜絕官商勾結不當利益輸送發生可能,而違反時處交易金額一倍至三
倍罰鍰,已足資警懲與剝奪利得,非謂該交易行為應認定為無效始得達成
立法目的,另為兼顧法安定性原則,故違反第 9  條交易行為效力,並未
規範該等契約均歸於無效,而應回歸民法相關規範認定
主    旨:有關貴署函詢立法委員、監察委員及監督國產業務之行政院、財政部等機
          關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貴署暨所屬辦事處、分署間之申請承租(購)
          、委託經營案件倘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 9  條,
          其契約效力有無民法第 71 條之適用及本法第 15 條裁處權時效計算乙案
          ,復如說明二至五,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部 102  年 5  月 30 日法律字第 10100698430  號書函辦理,
              並兼復貴署 101  年 10 月 22 日台財產局管字第 10140022251  號
              函。
          二、按民法第 71 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
              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法律依其適用之強制性與
              否,有強行規定與任意規定,強行規定乃不論當事人意思如何,均應
              適用的法規,包括強制規定及禁止規定,均具有強制適用之效力。所
              謂強制規定,指應為某種行為的規定,禁止規定,指禁止為某種行為
              的規定。禁止規定又分為取締規定及效力規定,違反前者,法律行為
              仍為有效,違反後者,法律行為無效,本部 101  年 1  月 3  日法
              律字第 10000050250  號函及 102  年 5  月 30 日法律字第 10100
              698430  號書函可資參照。
          三、次按本法立法目的係在促進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建立公職人員
              利益衝突迴避之規範,有效遏阻貪污腐化暨不當利益輸送,觀諸本法
              第 9  條之立法意旨在於防範公職人員或渠等親屬因有獲得機關資訊
              之優勢承攬公共工程或與政府機關交易之情況,故規範預先禁止公職
              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等
              交易行為,以杜絕官商勾結不當利益輸送發生之可能;且違反本法第
              9 條之禁止規定者,依本法第 15 條規定處交易金額一倍至三倍罰鍰
              ,已足資警懲與剝奪其利得,非謂該交易行為應認定為無效始得達成
              立法目的,且一概認為交易行為無效影響層面過廣,有違法安定性原
              則,故違反本法第 9  條規定之交易行為效力,本法並未規範該等契
              約均歸於無效,而應回歸民法相關規範認定之。
          四、貴署所詢 101  年 1  月 13 日前貴署與本法相關人員已訂約、已核
              發產權移轉證明書或已移轉登記案件倘有違反本法第 9  條情形者,
              基於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該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貴署間之契
              約是否因而無效,請本於業務主管機關權責,審酌權利侵害程度、契
              約公平誠信原則、利益衝突迴避法之立法精神及契約雙方權益衡平考
              量之;至貴署於 101  年 1  月 13 日函示所屬出租、讓售案件由申
              請人切結非屬本法適用對象,如有不實,其所訂契約無效並應負損害
              賠償責任乙節,本部予以尊重。
          五、查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
              經過而消滅」,復查本法第 9  條既係規範私法上交易行為,應認成
              立之私法交易行為時點,係以契約成立與否為斷,並起算裁處權時效
              ,貴署所指「請求權時效」容有誤解,併予敘明。
正    本: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副    本:監察院秘書長、本部廉政署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