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203502370 號
仲裁人訓練及講習辦法 (民國 92 年 01 月 22 日) 現行
第 2 條
仲裁人訓練 (以下簡稱本訓練) 及講習之目的,在充實仲裁人之學養及素
質,增進實務經驗,以提昇仲裁品質、效率及公信力。
第 3 條
具有本法所定得為仲裁人資格者,得檢送有關證明文件,向依法許可設立
之仲裁機構申請參加本訓練。
參加本訓練之人為學習仲裁人。
第 5 條
本訓練之內容及期間,由仲裁機構依本法第六條所定各類仲裁人之實際需
要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