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民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非現行 |
第 242 條 |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
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
---|
第 268 條 |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約定由第三人對於他方為給付者,於第三人不為給付
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
第 269 條 | 以契約訂定向第三人為給付者,要約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其
第三人對於債務人,亦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
第三人對於前項契約,未表示享受其利益之意思前,當事人得變更其契約
或撤銷之。
第三人對於當事人之一方表示不欲享受其契約之利益者,視為自始未取得
其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