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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100592490 號
信託法 (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現行
第 1 條
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
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第 25 條
受託人應自己處理信託事務。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
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
民法 (民國 101 年 06 月 13 日) 非現行
第 903 條
為質權標的物之權利,非經質權人之同意,出質人不得以法律行為,使其
消滅或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