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非現行 |
第 159 條 | 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
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
般、抽象之規定。
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
性規定。
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
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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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0 條 | 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
行政機關訂定前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行政規則,應由其首長簽署,並登載於
政府公報發布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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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2 條 | 行政規則得由原發布機關廢止之。
行政規則之廢止,適用第一百六十條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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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4 條 | 行政計畫有關一定地區土地之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之設置,涉及多數
不同利益之人及多數不同行政機關權限者,確定其計畫之裁決,應經公開
及聽證程序,並得有集中事權之效果。
前項行政計畫之擬訂、確定、修訂及廢棄之程序,由行政院另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