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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1000010039 號
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民國 98 年 07 月 01 日)
非現行
第 3 條
經律師考試及格者,得向法務部申請參加本訓練。
第 4 條
本訓練由法務部委任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以下簡稱法訓所)或委託中華 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聯會)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