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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政字第 1001103243 號
行政程序法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非現行
第 105 條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依前條規定提出之陳述書,應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 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陳述書,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但應釋明其利害關 係之所在。 不於期間內提出陳述書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