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 ,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