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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政字第 0999057210 號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民國 89 年 07 月 12 日) 非現行
第 1 條
為促進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建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之規範,有
效遏阻貪污腐化暨不當利益輸送,特制定本法。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之迴避,除其他法律另有嚴格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
定。
第 5 條
本法所稱利益衝突,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
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
第 6 條
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
第 7 條
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
第 9 條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
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