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契約或遺囑為之。
委託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者,委託人除信託行為另有保留外,於信託成立 後不得變更受益人或終止其信託,亦不得處分受益人之權利。但經受益人 同意者,不在此限。
以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為信託者,非經信託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以有價證券為信託者,非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於證券上或其他表彰權 利之文件上載明為信託財產,不得對抗第三人。 以股票或公司債券為信託者,非經通知發行公司,不得對抗該公司。
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依左列順序 定之: 一、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受益人。 二、委託人或其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