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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99031459 號
信託法 (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現行
第 2 條
信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契約或遺囑為之。
第 3 條
委託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者,委託人除信託行為另有保留外,於信託成立
後不得變更受益人或終止其信託,亦不得處分受益人之權利。但經受益人
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 4 條
以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為信託者,非經信託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以有價證券為信託者,非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於證券上或其他表彰權
利之文件上載明為信託財產,不得對抗第三人。
以股票或公司債券為信託者,非經通知發行公司,不得對抗該公司。
第 65 條
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依左列順序
定之:
一、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受益人。
二、委託人或其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