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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99001181 號
信託法 (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現行
第 1 條
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
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第 69 條
稱公益信託者,謂以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祭祀或其他以公共
利益為目的之信託。
第 70 條
公益信託之設立及其受託人,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
前項許可之申請,由受託人為之。
第 85 條
公益信託之許可及監督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