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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92年度署聲議字第 45 號
行政程序法 (民國 90 年 12 月 28 日)
非現行
第 131 條
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