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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政字第 0980015611 號
國家機密保護法 (民國 92 年 02 月 06 日) 非現行
第 26 條
下列人員出境,應經其 (原) 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人核准
:
一、國家機密核定人員。
二、辦理國家機密事項業務人員。
三、前二款退、離職或移交國家機密未滿三年之人員。
前項第三款之期間,國家機密核定機關得視情形縮短或延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