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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政風司
發文字號:
法政字第 098001561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30 日
要  旨:
關於出境管制人員為機關首長者,應向上級機關提出申請,由該上級機關
首長或其授權人員予以准駁,並依規定由服務機關將被管制出境人員名冊
及管制期間,送交入出境管理機關並通知當事人,以免疏漏,無例外適用
之情形                                                          
全文內容:問: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一職常須緊急出國,得否建立配套機制或
              由國家安全局替代行政院准駁。                                
          答:查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26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32 條明定,國家機密保
              護法所定應予出境管制人員,其出境應經(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
              首長或其授權之人員核准;其出境人員為機關首長者,應向上級機關
              提出申請,由該上級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予以准駁,並依規定由服
              務機關將被管制出境人員名冊及管制期間,送交入出境管理機關並通
              知當事人,以免疏漏,無例外適用之情形。至機關因業務需要,另定
              出境申請之核准授權規定或出境管制作業方式,可依權責自行辦理,
              惟仍應符合國家機密保護法相關程序規定。                      
資料來源:
法務部政風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