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民國 89 年 07 月 12 日) 非現行 |
第 2 條 |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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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四、公職人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
理人之營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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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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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不得向機關有關人員關說、請託或以其他不當方法,圖
其本人或公職人員之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