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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94年度署聲議字第 353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
非現行
第 129 條
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者, 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