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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行執一字第 0946000518 號
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 (民國 89 年 10 月 03 日) 非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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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之期間,應依下列標準為之:
 (一) 執行金額未滿新臺幣 (以下同) 二十萬元之一般事件,得分二至六
      期繳納。
 (二) 執行金額在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之專案事件,得分二至八
      期繳納。
 (三) 執行金額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三百萬元之特專案事件,得分二至
      十六期繳納。
 (四) 執行金額在三百萬元以上之特專案事件,得分二至三十六期繳納。
    依一定之事實,足認其情形特殊,如依前項各款之最高期數標準予分
    期繳納仍無法完納,而有延長期數之必要者,得專案簽請處長或經授
    權之主任行政執行官核定之。但最高不得超過三十六期。
    第一項所稱執行金額係指執行名義之本稅 (或本費、罰鍰) 、連同滯
    納金、利息及其他各項應附隨徵收之總數。
    第一、二項所稱之分期,每一期為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