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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行執一字第 094600051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10 月 24 日
要  旨:
有關行政執行處辦理低收入戶義務人之執行案件,應避免扣押低收入戶義
務人補助款,並輔導健保案件之義務人辦理無息貸款、分期繳納等方式清
償健保費
主    旨:關於  法務部函囑就「避免扣押低收入戶義務人補助款,對無經濟能力繳
          納致積欠健保費用之義務人,如何既完成法定程序又兼顧人性照顧等節」
          乙事,請依說明二、三、四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法務部 94 年 10 月 11 日法律決字第 0940700650 號函說明四辦
              理。
          二、執行案件分案後,專責人員於查詢義務人其他財產資料時,勾選查詢
              健保投保紀錄時,可顯示投保類別為低收入戶,此查詢資料附卷人員
              (替代役役男或委外人員)於附卷之時,應在卷面蓋上「低收入戶」
              之字樣,可清楚標示低收入戶之案件,提醒執行人員注意。
          三、在健保案件,經濟困難之義務人,行政執行處應依義務人之申請,輔
              導義務人向健保局依「全民健康保險抒困基金貸款辦法」辦理貸款(
              無息)、分期等方式繳納其積欠之金額,並注意善用行政執行事件核
              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第 4  點第 2  項:「依一定之事實,
              足認其情形特殊,如依前項各款之最高期數標準予分期繳納仍無法完
              納,而有延長期數之必要者,得專案簽請處長或經授權之主任行政執
              行官核定之。但最高不得超過 36 期。」之規定。
          四、為避免扣押低收入戶義務人補助款,因金融帳戶之存款,形式上並無
              法判別是否為低收入戶之補助款,於扣押時應確實依本署 94 年 1  
              月 21 日行執一字第 0946000052 號函辦理,義務人如提出陳情或聲
              明異議應查明是否為低收入戶之補助款而依相關規定(如社會救助法
              第 44 條、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辦理。
          五、檢附本署 94 年 1  月 20 日行執一字第 0946000052 號函。
資料來源: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96年7月版)第 798-80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