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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94年度署聲議字第 5 號
民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126 條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
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