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檢義經紀字第 6736 號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暨所屬各處檢察官偵辦案件審慎起訴應行注意要點 (民國 74 年 06 月 11 日) 非現行
第 5 條
受理告訴乃論案件,於簽發傳票時,得附發撤回告訴狀例稿一紙,載明當
事人得在外自行和解,並迅將撤回告訴狀寄還檢察官,可免於偵查時到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