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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發文字號:
檢義經紀字第 673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1 年 10 月 06 日
要  旨:
對於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應依規定妥適辦理,不宜輕率為不起訴之處分
主    旨:對於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應考量國家整體利益,依「本署暨所屬各署檢
          察官偵辦案件審慎起訴應行注意要點」之規定妥適辦理,不宜輕率依職權
          為不起訴之處分,希照辦。
說    明:一  奉  法務部八十一年九月廿九日法 81.檢字第一四五二○號函辦理。
          二  查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依法務部檢察司八十一年九月五日傳真
              函填報各該署辦理違反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刑事案件情形,部
              分檢察署對於該類案件仍有予以職權不起訴處分之情形。
          三  依「本署暨所屬各署檢察官偵辦案件審慎起訴應行注意要點」第五點
              之 (三) 規定,對於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不宜依職權為不起訴之處
              分。
資料來源:
侵害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釋示彙編 (87年10月版) 第 44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