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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行執一字第 0940004435 號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民國 90 年 09 月 19 日) 非現行
第 2 條
本法第二條所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如下:
一  稅款、滯納金、滯報費、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短估金。
二  罰鍰及怠金。
三  代履行費用。
四  其他公法上應給付金錢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