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有關地方政府不繳還「補助地方政府興建示範停車場計畫」之節餘款,若
作成行政處分命其繳回,並經催繳而逾期不履行者,得移送行政執行處執
行
主 旨:關於 貴部函詢「補助地方政府興建示範停車場計畫地方政府不繳還節餘
款,經行文限期繳還,逾期仍未繳還者,可否移送強制執行」乙案,復如
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 貴部 94 年 8 月 1 日交路字第 0940008475 號函。
二、按政府提供補助金之行為,性質上為公法行為,受補助主體對補助經
費賸餘款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 21 點規定,應
繳回國庫,則受補助主體即負有繳回之義務,屬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第 4 款之其他公法上應給付金錢之義務。又,此等公法上
金錢給付義務是否可移送各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以合法之行政處分
是否存在為前提。若有合法之行政處分存在,則得移送各行政執行處
執行。是以,本件貴部若依法作成行政處分,命受補助主體繳回補助
經費賸餘款,並經催繳而受補助主體逾期不履行者, 貴部自得依行
政執行法第 11 條、第 13 條等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