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之種類及數量,得加限制,其經許可者,得逕交本人 。
送入之財物認為不適當,或送入人之姓名、居住不明,或為受刑人所拒絕 收受者,應退回之;無法退回者,得經監務委員會之決議沒入或廢棄之。 經檢查發見私自持有之財物,由監務委員會決議沒入或廢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