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加強禁見被告親屬寄送入物品之管制,特依羈押法及監獄行刑法之有關
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說 明:一、寄送物品之對象:
禁見被告親屬以能證明者為限。
二、物品送入程序:
(一)寄送人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核對。
(二)查對物品寄入單與身分證明文件是否符合。
(三)送入之菜餚,應加標籤註明禁見被告親屬送入,並應登記係購自何
處,未加標籤者,視同自己製作,如涉及違法,自負責任。
(四)於物品寄入單上簽名或蓋章以示負責。
(五)寄入物品時應附身分證影本於寄物單上並簽名或蓋章,前述影本之
製作責由所方負責。
(六)詳細檢查有無藏匿違禁物品。
三、各類送入物品除需嚴格檢查外,場舍主管應加以複驗,中央台副班主
任、課員每日抽檢,並設簿登記檢查情形。
正 本: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檢察署、各監獄、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所
副 本: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司、各看守所、臺灣台北、台中、台南、高雄少年
觀護所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臺灣高等檢察署民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檢執甲字第
1090018123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