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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矯字第 0910901264 號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民國 86 年 04 月 02 日) 非現行
第 18 條
受刑人入監時,應告知遵守左列事項:
一  改悔向上,不得有損害國家利益或團體榮譽之行為。
二  服從管教,不得有違抗命令或妨害秩序之行為。
三  和睦相處,不得有私結黨羽或欺弱凌新之行為。
四  安分守己,不得有爭吵鬥毆或脫逃、強暴之行為。
五  愛護公物,不得有污穢損壞或浪費虛糜之行為。
六  端正生活,不得有飲酒、賭博或紋身之行為。
七  接受檢查,不得有匿藏違禁物品或私自傳遞書信之行為。
八  保持整潔,不得有破壞環境或塗抹污染之行為。
九  其他應行遵守之行為。
受刑人有違反前項各款行為之一者,依本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