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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矯字第 091090126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6 月 14 日
要  旨:
有關各矯正機關檢閱收容人發受之書信,請依說明辦理
主    旨:有關各矯正機關檢閱收容人發受之書信,希確實依說明之提示辦理,請照
          辦。
說    明:一  依監察院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 (九一) 院台司字第○九一二六○○五
              八三號函辦理。
          二  各矯正機關檢閱收容人發受之書信,有無妨礙監獄紀律之虞情形,除
              應審核其有無違反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應遵守事項外,並應
              注意審酌有關下列事項:
           (一) 書信內容顯為虛偽陳述或脅迫、侮辱、恐嚇他人,使受信之一方有
                受騙或造成心理壓力、不安之虞者 (例如虛偽陳述自己未婚或服兵
                役中或恐嚇告發人出去要他好看等) 。
           (二) 書信內容對收容人矯正處遇公平、適切實施,有妨礙之虞者 (例如
                託他人關說假釋或調服雜役) 。
           (三) 使用符號、暗語或其他方法,使檢察人員無法瞭解書信內容,影響
                囚情掌握之虞者。
           (四) 書信內容有刑事訴訟法第一○五條第三項「脫逃或湮滅、偽造、變
                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五) 書信內容述及監所內之警備狀況、舍房、工場位置,影響戒護安全
                之虞者。
           (六) 發信向親友需索金錢無度或要求寄入昂貴名牌物品,顯超出日常生
                活所需,違背培養收容人養成節儉習慣之意旨者。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283 期 48 頁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戒護函令彙編(93年8月版)第 335-336 頁
矯正署函令彙編(104年8月初版)第 719-720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108  年 12 月 3  日法矯字第 108040039
  80  號函,與該函所示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