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各矯正機關檢閱收容人發受之書信,希確實依說明之提示辦理,請照
辦。
說 明:一 依監察院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 (九一) 院台司字第○九一二六○○五
八三號函辦理。
二 各矯正機關檢閱收容人發受之書信,有無妨礙監獄紀律之虞情形,除
應審核其有無違反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應遵守事項外,並應
注意審酌有關下列事項:
(一) 書信內容顯為虛偽陳述或脅迫、侮辱、恐嚇他人,使受信之一方有
受騙或造成心理壓力、不安之虞者 (例如虛偽陳述自己未婚或服兵
役中或恐嚇告發人出去要他好看等) 。
(二) 書信內容對收容人矯正處遇公平、適切實施,有妨礙之虞者 (例如
託他人關說假釋或調服雜役) 。
(三) 使用符號、暗語或其他方法,使檢察人員無法瞭解書信內容,影響
囚情掌握之虞者。
(四) 書信內容有刑事訴訟法第一○五條第三項「脫逃或湮滅、偽造、變
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五) 書信內容述及監所內之警備狀況、舍房、工場位置,影響戒護安全
之虞者。
(六) 發信向親友需索金錢無度或要求寄入昂貴名牌物品,顯超出日常生
活所需,違背培養收容人養成節儉習慣之意旨者。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108 年 12 月 3 日法矯字第 108040039
80 號函,與該函所示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