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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矯字第 0910901264 號
監獄行刑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12 日) 非現行
第 66 條
發受書信,由監獄長官檢閱之。如認為有妨害監獄紀律之虞,受刑人發信
者,得述明理由,令其刪除後再行發出;受刑人受信者,得述明理由,逕
予刪除再行收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