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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0940008595 號
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民國 92 年 04 月 02 日) 非現行
第 8 條
學習律師在訓練期間,應專心研修,不得有妨礙學習之就學、兼業或不當
之行為。
學習律師在訓練期間,並應遵守律師倫理規範,自律自治,虛心接受指導
律師之指導。
第 18 條
學習律師於訓練期間,得申請停訓。                                
基礎訓練之成績經評定為合格者,得申請保留。但應於評定合格之日起三
年內申請參加實務訓練;逾期未申請者,註銷其基礎訓練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