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律師在訓練期間,應專心研修,不得有妨礙學習之就學、兼業或不當 之行為。 學習律師在訓練期間,並應遵守律師倫理規範,自律自治,虛心接受指導 律師之指導。
學習律師於訓練期間,得申請停訓。 基礎訓練之成績經評定為合格者,得申請保留。但應於評定合格之日起三 年內申請參加實務訓練;逾期未申請者,註銷其基礎訓練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