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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政決字第 0961106154 號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民國 89 年 07 月 12 日) 非現行
第 1 條
為促進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建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之規範,有
效遏阻貪污腐化暨不當利益輸送,特制定本法。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之迴避,除其他法律另有嚴格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
定。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人員。
第 9 條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
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第 15 條
違反第九條規定者,處該交易行為金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