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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政決字第 0941118156 號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民國 89 年 07 月 12 日) 非現行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人員。
第 5 條
本法所稱利益衝突,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
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