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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政決字第 0930040451 號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民國 91 年 03 月 20 日)
非現行
第 5 條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十一條所稱職務代理人,指各機關依憲法或 法令排定順序代理其職務之人;所定由職務代理人執行或重新為之者,以 該執行職務之行為依法令規定及其職務性質得代理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