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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政決字第 0930040451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
非現行
第 13 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 故意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