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10017602 號
行政資訊公開辦法 (民國 90 年 02 月 21 日) 非現行
第 5 條
行政資訊,除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應主動公開者外,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應限制公開或提供:
一  公開或提供有危害國家安全、整體經濟利益或其他重大利益者。
二  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
    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
三  行政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準備作業或與其他機關
    間之意見交換。但關於意思決定作成之基礎事實,不在此限。
四  行政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 (調) 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
    作監督、管理、檢 (調) 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
    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
五  公開或提供有侵犯營業或職業上秘密、個人隱私或著作人之公開發表
    權者。但法令另有規定、對公益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
六  經依法核定為機密或其他法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
行政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
提供之。
第 10 條
向行政機關請求提供行政資訊者,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  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與設籍或
    通訊地址及聯絡電話;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立案證號、
    事務所或營業所;申請人為外國人者,並應註明國籍及護照號碼。
二  申請人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
    通訊處所。
三  所請求之行政資訊內容要旨及件數。
四  請求行政資訊之用途。
五  申請日期。
    前項請求,得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其請求經電子簽章憑證機構認證
    後,得以電子傳遞方式為之。
第 11 條
請求之方式或要件不備,其能補正者,行政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
正。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得逕行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