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奉 交下關於台中縣預立二村改建促進會函請提供鈞院秘書長六十八年六
月二十日台六十八防字第五九八二號函一份之適法性及必要性,囑研提意
見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至四。請 查照轉陳。
說 明:一 復 貴處九十一年五月二日院臺防議字第○九一○○八四五五八號交
議案件通知單。
二 按行政程序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六條係規範行政機關為行政行
為之程序進行中,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申請閱讀卷宗之規定,至於
本法第四十四條及行政資訊公開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則係規範行
政機關資訊公開之基本原則及應限制公開或提供之範圍,二者規範內
容並不相同。查本件關於台中縣預立二村改建促進會申請提供 鈞院
秘書長六十八年六月二十日台六十八防字第五九八二號函,稽其性質
,似屬本法第四十四條及本辦法第五條申請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資訊之
適用問題,而非行政程序中之閱覽卷宗,合先陳明。
三 次按為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及保障其權益,並促進行政程序公開、透明
,行政資訊以公開為原則,惟部分行政資訊則基於性質考量應予限制
公開或提供,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行政機關作成意思
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準備作業或與其他機關間之意見交換,除
係意思決定作成之基礙事實外,應限制公開或提供,其立法目的在於
此等機關內部意見或與其他機關間之意見交換等政府資訊,如予公開
或提供,因有礙該機關之最後決定之作成及易滋生後遺症,為避免外
界之臆測或混淆,以確保行政程序依法正常運作,自應限制公開或提
供。查本件 鈞院秘書長六十八年六月二十日台六十八防字第五九八
二號函內容係有關「函送研討『提供國軍眷舍土地興建國宅』有關問
題會商結論」,該會商結論則係包括各機關應配合辦理事項等等,如
全部或一部符合上開規定之內部性及目的性要件,自非不得全部或一
部限制提供。
四 又依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請求提供行政資訊者,應符合一定
程式,必要時應命其補正。本件申請書是否符合上開規定之要件,建
請本於職權一併審認後,依相關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