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 (辯護人之在場權) 檢察官對於辯護人有無依本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於訊問被告時在場,應命書記官於訊問筆錄內記明之。在不違反 偵查不公開之原則下,得許辯護人在場札記訊問要點。檢察官於 訊問完畢後,宜詢問在場之辯護人有無意見,並將其陳述之意見 要旨記明筆錄。 (刑訴法四一、二四五)